辽宁省贯彻落实“26条措施”
办 事 指 南
(全文如下)
目 录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办事指南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办事指南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循环经济项目办事指南
省生态环境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许可服务指南
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有关政策说明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题公园项目办事指南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省商务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省商务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省商务厅: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说明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沈阳海关:具体事项工作指南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台资企业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化制定和修订工作指南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省科学技术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指南
省科学技术厅: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指南
省科学技术厅:省级众创空间申报指南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政策说明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政策说明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办事流程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政策说明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称评审指南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职称工作政策说明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省教育厅: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指南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省教育厅:台湾学生报考辽宁高校指南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省教育厅:申请各类资助、公派留学指南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省体育局:有关政策说明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
省体育局:有关政策说明
辽宁省贯彻落实“26条措施”办事指南
第1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二、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流程
1.省发展改革委在网站发布关于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公告。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均可申报。
3.各市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审。
4.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
5.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结合现场实地考察及综合评估意见,提出拟确定名单,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经过公示后,最终确定年度认定名单,正式公开发布。
(二)办理要求
1.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2.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3.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4.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真实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高技术产业处 唐 伟
联系电话:024-8689345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办事指南
一、政策解读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具备开展高水平创新活动的能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鼓励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当年的通知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科学技术处 张 强、韩 光
联系电话:024-86892497
第2条 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政策说明
1.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5G产业发展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28号)文件,未对企业类别作出禁止性规定,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如有需要可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工作支持。
2.IMT-2020(5G)推进组于2013年2月由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联合推动成立,在关键技术创新、标准制定、网络演进以及产业发展等领域开展工作,台资企业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
3.网络建设是电信运营商的市场行为,可加强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对接,也可咨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省通信管理局,如有需要我单位可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工作支持。
4.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两化融合推进处 高宇恒
联系电话:024-86913987
第3条 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项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循环经济项目
二、政策解读
循环经济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范畴。根据《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若上述项目涉及《目录》中第九项“城建”中的 “其他城建项目”(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自行确定核准或备案。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鉴于上述循环经济项目主要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需参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按照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流程及要求办理。
四、所需材料
核准项目: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附具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二)依法应当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投资处 韩 松
联系电话:024-86892466
省生态环境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许可服务指南
一、政策解读:
台资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前提下,等同大陆企业,可以办理跨省转移事项。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申请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工业环境保护处 霍爱兵
联系电话:024-62788579
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一、政策解读
台资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办理。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
上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包含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内容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2.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报批版;
3.公众参与说明文本(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三、办理流程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行政审批处 陈振宇
联系电话:024-62788573
第4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办理
可根据《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办理流程: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运输市场管理类-5401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办理,可查阅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咨询电话、流程图、示范文本及注意事项等。
二、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办理
可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办理,办理流程: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运输市场管理类-54016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办理,可查阅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咨询电话、流程图、示范文本及常见问题解答等。
三、关于新建机场办理
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机场建设管理类查询,分别是:54009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54010设立国际机场审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54019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54047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54049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等,可查阅相关要求及流程等。
四、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许可证办理
可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办理,办理流程: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办事大厅-网上办事-飞行标准类-5400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许可证办理,可查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示范文本及常见问题解答等。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办公室 卜 丹
联系电话:024-88294904
第5条 台资企业可投资主题公园,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主题公园项目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主题公园项目
二、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在辽宁政务服务网提交项目申请。
2.核准单位依据申报资料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审查。
3.准予受理。
4.核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论证。
5.将核准单位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6.由省政府批复核准意见。
(二)办理要求
1.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除特大型主题公园外由省政府核准。
2.根据《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的,为大型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为中小型主题公园。
3.项目须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要求和《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三、所需材料
1.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文本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2.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当附具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3.依法应当进行用地、用海预审的,应当附具自然资源、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项目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的证明;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社会发展处 丁 林
联系电话:024-86892840
第6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一、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能力,推动试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2012年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辽金办发[2012]9号),明确外资企业投资要求。
二、申报条件
台资企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满足的条件:
1.资产总额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
2.主营信贷业务5年(含)以上,具有丰富信贷管理经验和经营特色,对省内小额信贷行业发展有借鉴和引领作用。
3.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市、县(区)两级政府同意引入台资小额贷款公司,并承担相关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的审核意见。
三、办理流程
办理审批事项,由发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还须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上报市金融局;各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市金融局初审同意后,应要求申请人登陆辽宁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并上传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各市金融局负责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金融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下发批复文件。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刘丹丹
联系电话:024-86903758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一、政策解读
按照辽宁省现行政策规定,台资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要求与大陆企业相同。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金办发[2012]7号)的规定,在台资企业申报时,考虑到台商投资相关资金政策要求,允许在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并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申报条件
1.在省内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主发起人(大股东)应为金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上一年纳税应不低于1000万元)。
2.在担保服务空白的县域地区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担保机构发起人必须有1家以上(含)企业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新设容志行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的30%。该企业法人股东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4.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办理流程
发起人或融资担保公司向所在市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所须审核材料;各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局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金融监管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下发批复文件。如需申请颁发或变更《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按许可管理规定另行申请。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刘丹丹
联系电话:024-86903758
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省商务厅:有关政策说明
在鼓励和支持台胞来辽宁投资方面,省商务厅认真贯彻执行以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联系人:招商处 韩尔昕
联系电话:024-86892298-9256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省财政厅:符合条件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
一、政策解读
辽宁省担保集团作为全省统一再担保平台,负责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集团从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中选取业务开展较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台资企业进行推荐。由该担保机构为符合要求的台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担保条件对台资企业一视同仁。省担保集团对担保机构给予再担保支持,通过多方协作,进一步降低业务风险,更好服务企业,助推台资企业特别是台资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申报条件
请有意愿申请融资担保的台资企业与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进行联系,企业准入条件依各机构自行规定,具体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金融机构和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提交资料信息;
(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分别对借款企业进行独立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四)融资企业落实贷前条件后,由担保机构担保,金融机构放款;
(五)融资企业按期缴纳利息、担保费、到期偿付本金;
(六)如贷款发生逾期等风险,根据签订的合同,由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代偿后,向融资企业进行追偿。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金融管理处 孙驰宇
联系电话:024-22709256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一、政策解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二、申报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完成注册。
三、办理流程
(一)选择承销商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二)信用评级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三)信息披露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注册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货币信贷处 边赛
联系电话:024-23440227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省商务厅:有关政策说明
一、办理流程
在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方面,按同等待遇原则,台资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与大陆企业条件和流程相同。
二、受理部门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企业可登录http://trb.mofcom.gov.cn/网站,了解和查询有关反倾销申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台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诉求或咨询有关问题。
三、申请法定条件
1、具备申请人资格,即代表“国内产业”;2、书面提交申请;3、提供有关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等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资格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具体条件为:
(一)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全部或50%以上的,申请人可以作为“国内产业”直接提请反倾销调查。
(二)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上,但不足50%的,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符合反倾销法律意义上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25%以下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外贸处 张卫东
联系电话:024-86892717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省商务厅: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说明
一、组织实施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服务对象
辽宁省内台资企业
三、服务内容
对辽宁省内台资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对中小台资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给予支持。
四、提供材料
请咨询所在市商务局和拟投保保险公司。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财务处 吴力军
联系电话:0411-82593875
第11条 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沈阳海关:具体事项工作指南
一、进境水生动物“绿色通道”
(一)政策解读:探索口岸检疫模式创新,在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进境水生动物快速通关。按照“延时、错时+预约通关”工作制度,打造进境水生动物“7×24小时预约通关”和“先通关、后检测”的“绿色通道”,实现进境水生动物当天提离。
(二)申报条件:进境水生动物均可申报。
(三)办理流程:按照进口一般货物流程正常办理。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动植食处 崔明昊
联系电话:024-22793637
二、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
(一)政策解读: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
(二)申报条件:1.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2.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办理流程:按进出保税区食品相关流程办理。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动植食处 王 强
联系电话:024-22793812
三、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
(一)政策解读:依据2016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80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相关工作。
(二)申报条件: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三)办理流程: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流程办理。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商检处 顾成伟
联系电话:024-22793650
四、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
(一)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对涉及CCC认证的8个HS编码范围内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二)申报条件:无。
(三)办理流程:正常申报。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商检处 顾成伟
联系电话:024-22793650
五、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
(一)政策解读:对来自台湾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轻工品、纺织品等开展风险评估,对低风险产品采取便利措施,加快通关速度。
(二)申报条件:无。
(三)办理流程:无。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商检处 顾成伟
联系电话:024-22793650
六、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
(一)政策解读:对台湾进口消费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台湾产品不合格信息收集,充分利用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C-RAPEX),与台湾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通报相关信息。
(二)申报条件:无。
(三)办理流程:正常申报。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商检处 顾成伟
联系电话:024-22793650
第12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台资企业主导或参与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政策指南。
一、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规定,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修订工作。
二、申报条件
在我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
三、办理流程
项目建议提出→主管部门初审→省市场监管局立项→研制起草→专家审查→征求意见→发布实施。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标准处 郑怀海
联系电话:024-96315-1-3503
第13条 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省科学技术厅:符合条件的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可以申报辽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备案众创空间政策指南
一、政策解读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培养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的大众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辽宁孵化器建设目标是完善辽宁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重点围绕辽宁重点产业提供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快速成长,以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二)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一定科研优势特色的高等院校为依托,按照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原则,将高等院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根据《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对我省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经国家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进行后补助。
(三)众创空间。省级备案众创空间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结合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是辽宁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重要路径之一。依托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新兴研发机构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管理和运营众创空间,提供投资孵化、辅导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市场对接、国际合作等相关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构建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链条。
二、申报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连续1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省科技厅、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2.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上1至5款;
(2)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3)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二)大学科技园
1.以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为依托,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合理、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20%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等院校向省级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能够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已将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高等院校或地方发展规划,建立有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三)众创空间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辽宁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固定服务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5家。创业团队应具有明确的项目计划,符合辽宁产业政策导向;入驻企业应是初创期的相关产业小微企业,入驻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4.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每年有不少于1家典型孵化案例。
5.具备职业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含物业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省科技厅、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三、办理流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1.申报机构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内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考核,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形成意见后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孵化器。
(二)大学科技园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校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三)众创空间。
1.申报。符合众创空间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内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形成意见后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众创空间评审备案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结果。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虚假、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违纪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成果转化与奖励处 谭 鹏
联系电话:024-23983231
第14条 台湾同胞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申请旅行证件。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政策说明
台湾同胞在海外如遭遇紧急情况,均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
一、拨打外交部领事保护与协助应急热线。在海外拨打方式是+86-10-12308,也可拨打+86-10-59913991的备用长号码。
二、下载“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APP),通过“一键求助”功能,实现网络拨打12308热线。
三、直接拨打驻外使领馆公布的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电话号码公布在驻外使领馆网站上,也可以通过外交部12308手机APP查询。
四、通过“领事直通车”微信小程序的对话框,与12308热线的接线员进行文字交流。
海外的台湾同胞可关注中国领事服务网以及“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在第一时间获取外交部发布的海外安全提醒以及重要的领事信息。
第15条 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政策说明
一、政策解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0条规定,在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80%。台湾同胞可以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以非农民成员的形式加入。据初步统计,我省农民合作社中,市民等其他成员占成员总数的1.2%。
(二)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都是采取申报、招标等形式进行立项,审查通过后再开工实施。具体条件,由当地市、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承担相关项目的主体,一般都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是具有项目实施资格的法人。
二、申报条件
(一)台湾同胞加入合作社。一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三是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四是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二)台湾同胞申请相关项目,因各类项目申报条件不一,具体申报条件,以各类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三、办理流程
(一)加入合作社。一是向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成为该合作社成员;三是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成员变更登记。
(二)申请相关项目。根据所申报的项目方案要求,向县级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顾晶晶 024-23447827
第16条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政策说明
一、政策解读
目前,对于台湾同胞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产品没有任何政策障碍,台湾同胞通过手机号、微信等方式下载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相关APP,并按照企业要求注册就可以同等使用。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丰富了在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出行方式,提高了出行品质,对于满足台湾同胞个性化、差异化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报条件
对于台湾同胞使用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产品没有任何政策障碍。具体申请使用条件参见相关平台的使用说明。
三、办理流程
台湾同胞通过手机号、微信等方式下载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相关APP,并按照企业要求注册就可以同等使用。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科技创新处 白 阳
联系电话:024-23867960
第17条 试点在福建对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使用大陆移动电话业务给予资费优惠。
经与运营商咨询,辽宁省暂时无此项惠台措施。
第18条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政策说明
在辽宁工作、学习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与工作、生活地居民享有同样购房资格。因各市政策不同,具体情况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房地产处 王荣昌
联系电话:024-23448612
各市具体负责的部门及联系电话:
沈阳市房产局:024-22793330
大连市住建局:0411-83631422
鞍山市住建局:0412-5533603
抚顺市住建局:024-57500408
本溪市住建局:024-44521016
丹东市住建局:0415-2127677
锦州市住建局:0416-2896117
营口市住建局:0417-2636481
阜新市住建局:0418-2825780
辽阳市住建局:0419-2123846
铁岭市住建局:024-74844823
朝阳市住建局:0421-2869290
盘锦市住建局:0427-2824706
葫芦岛市住建局:0429-3114007
第19条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大陆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大陆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大陆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政策说明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加辽宁文创园建设运营,参加辽宁各类文创赛事、文艺演出、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进入辽宁省各文艺院团、专业艺术研究机构工作和研学,其创作推出的专业艺术作品和工作成果,在项目资助、展演推荐、奖项申报评比上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参加辽宁各级政府举办的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关注有关信息,按照活动公布的具体方式参与。台湾文艺工作者可关注辽宁相关机构发布的招聘和活动信息,按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
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参加辽宁文创园建设运营,参加辽宁各类文创赛事咨询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杜 越
联系电话:024-82859950
文艺演出、展示活动事项咨询处室:艺术发展处。
联系人:肖明伟
联系电话:024-24854051
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事项咨询处室: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刘 姝
联系电话:024-83988615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台湾表演团体或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办事流程
一、政策解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三)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四)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四)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五)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六)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七)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八)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环节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受理人员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
1.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复核法定形式。省级文化部门审查材料,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四)省级文化部门1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书;涉外营业性演出不超过90日的,还应发放《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
六、其他备注事项:
最多跑一次;无中介服务;不收费。
第20条 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同胞可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政策说明
在辽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申报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要求向组织单位进行申报,享受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具体事项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政策法规,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协助台湾同胞做好各项业务落地工作。咨询处室: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杜 越
联系电话:024-82859950
第21条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台湾同胞参加我省职称评审指南
一、政策解读
在大陆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参加我省所属相应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的:一是在参评渠道和权利方面,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级别评价标准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二是在业绩成果方面,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三是在资历方面,其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四是不具备下一层级职称情况,凡满足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级别学历和工作年限基本要求,并符合评审标准条件的,可“一步到位”申报参加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的职称评审,国家、省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符合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的评价标准条件。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我省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可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年度职称评审通知和各系列(专业)报送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评委会审核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
三、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报;
(二)所在单位评议、推荐;
(三)逐级推荐;
(四)评委会组织评审;
(五)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通过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罗福生 朱 喆
联系电话:024-22959116 024-22959170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辽公立医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一、政策解读
(一)卫生系列中初级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2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19]3号)中明确: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按照省卫生健康委评审当年发布的考试、评审工作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卫生系列中初级考试报名条件: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符合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30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需参加辽宁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的评审。评审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论文、继续医学教育、城支农等条件按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评审当年发布的评审工作通知所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三、办理流程
(一)卫生系列中初级考试报名流程: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预报名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考生可查询网上确认结果并完成网上缴费,报名结束。
(二)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流程: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的预报名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工作,报名结束。参加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的评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按照权限,在规定时限内登录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完成考生信息录入、审核报名数据等工作流程。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人事处 王勃
联系电话:024-23371265
第22条 台商子女高中毕业后,在大陆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在大陆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省教育厅: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辽宁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二、办理依据
我省高考报名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高中段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报考。
三、申请条件
在辽台商子女取得辽宁省或大陆其他省份高中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均可以申请在辽参加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四、办事流程
通过我省高考报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我省高职(专科)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报名、考试及录取。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关 威
联系电话:024-86906050
第23条 进一步扩大招收台湾学生的院校范围,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属院校比例。
省教育厅:台湾学生报考辽宁高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台湾高中毕业生。
二、办理依据
教育部发布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凭学测成绩申请大陆高校标准。
三、申请条件
自2019年起,具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当年学测,语文、数学、英文考试科目中任何一科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的台湾高中毕业生可直接向大陆高校申请就读。高校依据申请学生的学测分科成绩及相应标级进行录取,所依据科目数不超过四门。根据各校招生计划,各校自行确定所依据的学测科目门类、科目数量及相应成绩标级要求,并可增设笔试或面试。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关 威
联系电话:024-86906050
第24条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大陆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大陆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省教育厅:申请各类资助、公派留学办事指南
一、关于台湾学生申请享受各类资助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
(二)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关 威
联系电话:024-86906050
二、关于台湾教师和学生申请公派留学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
(二)办理依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按年度更新)。
(三)申请条件:在我省高校任职的全职工作人员和在我省高校攻读学位的台湾学生,如满足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条件,可以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四)办事流程: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推荐,教育厅初审的程序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评选并确定录取人员。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关 威
联系电话:024-86906050
第25条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
省体育局:有关政策说明
欢迎台湾运动员来大陆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大陆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为台湾运动员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提供协助。所有台湾运动员来辽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必须符合我省涉台工作各项规定。
欢迎台湾地区的体育组织派队参加在辽宁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比赛,愿向台湾运动员提供与大陆运动员同场竞技的平台,帮助台湾运动员提升竞技水平。欢迎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士来辽宁考察、训练、参赛、工作和交流,将在场馆设施、服务保障、训练参赛、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在准备和参加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杭州亚运会等大型赛事期间,将积极考虑台湾运动员需求并予以积极协助。我省将利用备战冬奥会的契机,将场馆设施和训练资源向台湾运动员开放,在运动员移地训练、交流比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帮助台湾提升冬季运动水平,力争在北京冬奥会上取得好成绩。
联系人:竞技体育处 金石锋
联系电话:024-23206021
第26条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
省体育局:有关政策说明
台湾运动员来我省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可联系相关比赛组委会、省体育局以及举办地体育局;台湾运动员来我省参加职业联赛可联系该项目全国单项协会;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我省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可联系省体育局及所在地市体育部门。
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具体参赛方式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竞技体育处 金石锋
联系电话:024-232060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